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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秦某某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的仲裁请求是否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本案中,上诉人二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车票及证人李某的证言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上诉人曾在2017年6月19日到被上诉人处索要拖欠工资的事实。而本案申请仲裁时效应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生效之次日即2016年8月30日起算一年之内。上诉人自2017年6月19日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申请仲裁期间中断,故上诉人的仲裁请求未超过申请仲裁时效。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支付拖欠其2014年至2015年工资97410元问题。由于上诉人的仲裁请求未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且被上诉人认可拖欠上诉人2014年至2015年工资97410元,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拖欠工资赔偿金114213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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