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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与李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李某某丈夫郭连众系农业户口,至李某某评残之日,郭连众已年满66周岁,一审法院遂按照相关标准支持李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上诉主张��应支持李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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