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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戴河第一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在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故被告应就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的合理合法损失及时向原告赔偿。但原告与被害人之间的赔偿协议,仅对协议双方有约束力,其效力不是必然及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仅在法定的赔偿项目及保险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害人王某死亡的具体损失有:1、死亡赔偿金:313824.00元(王某1947年6月28日出生,死亡时68周岁,居住地为城镇,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6152元/年×12年);丧葬费2872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7047.81元(母亲李令花1928年2月13日出生,有7个子女,17587元÷7×5年=12562.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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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与李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李某某丈夫郭连众系农业户口,至李某某评残之日,郭连众已年满66周岁,一审法院遂按照相关标准支持李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上诉主张��应支持李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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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望某某外楼餐饮有限公司、杜海利等与秦某某望某某外楼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工伤职工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向职工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楼外楼餐饮公司作为负有管理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对杜海利的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但出具的工资支付记录不足以证明杜海利每月的工资为1600元,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一审法院采信杜海利所主张的月工资1800元的标准并无不当。杜海利工伤等级已确定为五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楼外楼餐饮公司应保留与杜海利的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自2012年5月始至2016年2月原告向劳动部门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时止,一审法院按照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时河北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杜海利因受工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综上所述,楼外楼餐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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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望某某外楼餐饮有限公司、杜海利等与秦某某望某某外楼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工伤职工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向职工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楼外楼餐饮公司作为负有管理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对杜海利的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但出具的工资支付记录不足以证明杜海利每月的工资为1600元,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一审法院采信杜海利所主张的月工资1800元的标准并无不当。杜海利工伤等级已确定为五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楼外楼餐饮公司应保留与杜海利的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自2012年5月始至2016年2月原告向劳动部门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时止,一审法院按照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时河北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杜海利因受工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综上所述,楼外楼餐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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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望某某外楼餐饮有限公司、杜海利等与秦某某望某某外楼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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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望某某外楼餐饮有限公司、杜海利等与秦某某望某某外楼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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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工伤职工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向职工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楼外楼餐饮公司作为负有管理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对杜海利的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但出具的工资支付记录不足以证明杜海利每月的工资为1600元,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一审法院采信杜海利所主张的月工资1800元的标准并无不当。杜海利工伤等级已确定为五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楼外楼餐饮公司应保留与杜海利的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自2012年5月始至2016年2月原告向劳动部门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时止,一审法院按照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时河北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杜海利因受工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综上所述,楼外楼餐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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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工伤职工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向职工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楼外楼餐饮公司作为负有管理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对杜海利的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但出具的工资支付记录不足以证明杜海利每月的工资为1600元,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一审法院采信杜海利所主张的月工资1800元的标准并无不当。杜海利工伤等级已确定为五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楼外楼餐饮公司应保留与杜海利的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自2012年5月始至2016年2月原告向劳动部门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时止,一审法院按照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时河北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杜海利因受工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综上所述,楼外楼餐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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