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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