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时缴纳非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涉案赌资已由侦查机关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时缴纳非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涉案赌资已由侦查机关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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