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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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