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1被不起诉人戎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被不起诉人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戎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1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第3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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