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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宁波某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串通招投标案)_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犯罪数额较小,情节较轻。 第二、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系自首,认罪悔罪表现明显,且又系初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 申诉。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