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涉案赃款我院已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白某某一人,主要由白某某一人经营,公私财产混同,被不起诉郭某某、白某某与他人签订消纳协议、收取费用的行为未扰乱该公司的管理秩序,未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没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此外,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未参与白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无其他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白某某一人,主要由白某某一人经营,公私财产混同,被不起诉郭某某、白某某与他人签订消纳协议、收取费用的行为未扰乱该公司的管理秩序,未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没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此外,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未参与白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无其他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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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白某某一人,主要由白某某一人经营,公私财产混同,被不起诉郭某某、白某某与他人签订消纳协议、收取费用的行为未扰乱该公司的管理秩序,未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没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此外,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未参与白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无其他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行为,但王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到案前配合单位调查并将违法所得退还单位予以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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