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召集不具有资质的施工人员进行房屋拆除工作,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亦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提醒警示义务,致被害人邵某某被倒塌的墙体砸中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对刘某某的死亡无过失,没有犯罪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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