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退赔的钱款人民币20000元已随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任某某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高某某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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