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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甲故意杀人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甲故意杀人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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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布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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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杀人案不起诉决定书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故意杀人案不起诉决定书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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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故意杀人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犯罪中止,获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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