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从犯情节,确有悔罪表现,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从犯情节,确有悔罪表现,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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