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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