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可以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未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