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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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