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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3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齐光 审 判 员  赵从明 代理审判员  王西伟 书记员:刘秉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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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祁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祁某的刑期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2月9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边铁玲 审判员  王志刚 审判员  张 伟 书记员:边雅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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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生审判员 董千里审判员 李彦俐 书记员: 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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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孙某某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金生 审 判 员  李彦俐 代理审判员  董千里 书记员: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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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八天,刑期至2015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八天,刑期至2015年9月2日止。 审判长:王雪冰审判员:李庆平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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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闫某某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及赔偿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孙锋 书记员: 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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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造成2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在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赔偿死亡人部分经济损失,交通肇事后逃逸且酒驾,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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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讷吉德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讷吉德驾驶超员车辆上路行驶,在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五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依据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讷吉德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讷吉德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已做了充分的考虑,对上诉人讷吉德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讷吉德驾驶超员车辆上路行驶,在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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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光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杜新涛审判员 刘晓龙审判员 王淑云 书记员: 宋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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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刑初24号刑事判决;2、发回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霍秀锦 审 判 员  郭振义 代理审判员  谭彩霞 书记员:强霁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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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孟某某上诉所提从轻量刑情节原判在量刑时已予以了考虑,本院不再支持,原判对上诉人量刑适当,对上诉人孟某某上诉意见不予支持。上诉人石某、石某某、石某某、石某某上诉所提受害人长期居住在北京,应按北京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各项赔偿费用的意见,经查,上诉人石某、石某某、石某某、石某某在一审中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北京市公安局为被害人石某某、郭某某二人发放的暂住证各两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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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国军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伊国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立君 审判员  刘 巍 审判员  薛团梅 书记员:赵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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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审判员  段 超 代理审判员  钱 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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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应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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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审判员  段 超 代理审判员  郑 东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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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殷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立君 人民陪审员  王月星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书记员:赵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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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逆向行驶、超速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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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庭审中提出其案发后有电话报警的情节,经查,受案登记显示的报警记录与被告人情况不符,且无其他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被告人的报警,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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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四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诉请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及时让他人拨打120,自己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当庭认罪,家属代为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与崔某夫妻共同经营“北京双塘涧崔某客栈”农家乐,郑某某在为该农家乐的客人提供交通服务中发生交通肇事,由此造成各被害人的损失应由郑某某与崔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某为死者闫某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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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某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逃逸),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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