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太湖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有合适的监管责任人,太湖县北中镇望天村村委会愿意接受吴某甲在当地服刑并协助帮教。鉴于被告人吴某甲系过失犯罪且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陈玲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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