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王某甲认罪认罚, 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其是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杜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杜某甲认罪认罚, 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其是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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