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因过失致他人死亡,情节较轻,该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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