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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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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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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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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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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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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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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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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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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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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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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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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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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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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不起诉单位安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补交税款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安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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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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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邰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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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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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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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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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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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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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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