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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