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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_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_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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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_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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