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酒后叫代驾将车辆驾驶至小区单元门口,后因没有停车位自己欲将车辆驾驶至小区外的空地上停车,叫代驾的行为证实被不起诉人没有醉酒后上道路行驶的主观故意;且案发小区为封闭式小区,几乎没有车辆行驶,夜间行人也较少,被不起诉人“挪车”的行为的社会危险性较低,且驾驶机动车距离较短,在行驶过程中未造成交通事故,也没有逃避检查等其他情形,虽然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70.6mg/100ml,但上述情节依照我院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办法》第八项第3条之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焦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血中乙醇含量未超过120(mg/100ml),且没有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血中乙醇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此外,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接受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血中乙醇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此外,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接受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血中乙醇含量未超过120(mg/100ml),且没有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中乙醇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此外,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接受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中乙醇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此外,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接受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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