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出售口罩的行为并非哄抬物价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四种情形触犯非法经营罪,本案并不属于法条规定的前三种情形,关键是要判定李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第四种情形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003年非典疫情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重点惩治哄抬物价行为。2020年2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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