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虽未按照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作业,在施工前未向施工人员了解施工现场障碍物、道路桥涵及地下电缆等情况,导致挖断供水管道,其仅对供水管道损坏负有直接责任(详见事故调查报告),但造成本案死亡一人的直接原因系相关责任人在组织堵水抢险过程中指挥不力,应急准备落实不到位,与陈某某挖断水管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由于陈某某挖断水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100万元的立案标准,故陈某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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