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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超速行驶且对前方行人和车辆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时报警,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及理由,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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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倒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及理由,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赵某亲属达成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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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此,对公诉机关就指控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及理由,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高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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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持无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审验的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薛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25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及被告人是初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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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对前方行人观察不够,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得到谅解,且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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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天,刑期至2017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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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东犯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三天,刑期至2014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文海 审判员  王雪冰 审判员  李庆平 书记员: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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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疲劳超载驾驶机动车并发生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当庭认罪,并能够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关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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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不够,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避让,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及理由,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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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9月23日止。 审判长:王雪冰审判员:宋文海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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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与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前方观察不够,且超过限速标示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致被害人王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且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各近亲属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可以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自首等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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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按分道通行原则通行并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三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能积极处理赔偿事宜,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有自首情节,对其适用缓刑对社会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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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犯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92843.1元,已履行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刑期至2016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92843.1元,已履行4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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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及理由,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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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对前方观察不够,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致被害人王某甲死亡两车受损之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并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并取得其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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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倒车时发生一人死亡之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裴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十八万元,并取得谅解。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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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以致发生一人死亡、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靳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可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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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前方道路动态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一人死亡之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谅解。故对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可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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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一人死亡之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可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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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以致发生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之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就民事赔偿部分与部分被某某及被某某近亲属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赔偿数额、悔罪表现等情节,可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关于事故发生时的车速,有机动车速度鉴定等证据证实。因此对被告人辩称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关于被告人系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等意见,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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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驾驶擅自改变车辆外廊尺寸、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对交通情况观察注意不够,造成被害人柴某死亡、王某受伤之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高某犯罪后主动报警,原地等待,积极救助被害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被告人高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柴某的近亲属,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可以对被告人高某从轻处罚。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高某系自首、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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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在积雪路面超速行驶,对前方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造成被害人段某死亡、被害人宋某受伤之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及时报警,在现场积极抢救被害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案发后取得被害人段某的近亲属及被害人宋某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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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遇行人过道路时避让不够,造成被害人李某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主动报警,原地等待,积极救助被害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在被害人死亡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同时对被告人张某甲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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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以致发生一人死亡之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安某某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谅解。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可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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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逃逸交通事故,被告人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465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逃逸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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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张某乙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注意不够,将横过道路的行人撞倒,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而是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乙明知被告人张某甲交通肇事并致一人死亡而作假证明包庇张某甲,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乙犯包庇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第3、4条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乙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第2条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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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645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齐海霞人民陪审员  张朝辉人民陪审员  王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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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且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某肇事后保护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拨打122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454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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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且未按限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卫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卫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保护现场,拨打110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卫某某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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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对前方动态观察不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警及未保护现场,造成一人死亡之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后现场积极抢救伤者,事后积极赔偿,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社会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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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安全文明驾驶且未按规定限速行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某肇事后及时报警,抢救被害人,保护现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42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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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二人死亡,被告人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110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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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给被害人以经济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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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以致发生致一人死亡、两车损坏之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给被害方以经济赔偿,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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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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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骑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具有前科情节,经查,仅有被告人供述和公诉机关提供的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证明,且两份证据关于被告人前罪时间不一致,故对该项指控不予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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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予以认可。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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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货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避让不够以致造成死亡一人,车辆损坏之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牛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在被害人死亡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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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1驾驶车辆通过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也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且肇事后驾车逃逸,造成被害人王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之交通事故后,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乔某1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被告人乔某1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可以对被告人乔某1从轻处罚。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乔某1积极赔偿且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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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前方道路观察不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以致发生一人死亡、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就民事部分赔偿了被某某及被某某近亲属的部分损失。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赔偿数额、悔罪表现等情节,可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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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索新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索新力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甲、高某某、徐某甲、许某某、赵某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任义代理审判员 徐长芳人民陪审员 付润梅 书记员: 冯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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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对道路交通情况观察不够,驾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以致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之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在被害人死亡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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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并在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未减速慢行,且未让行人先行,造成死亡一人、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积极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协议,并取得了谅解。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可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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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肇事后保护现场,拨打110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25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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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甲肇事后一直在事故现场,抢救伤者并报警,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樊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对被告人樊某甲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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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与董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之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董某案发后在现���等待并在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另被告人董某已经对被害人温某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温某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董某没有再犯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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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郝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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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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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前方动态观察不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被告人姚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保护现场,拨打110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系自首,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的家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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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家属庭前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230000元人民币(包括保险公司的105000元)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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