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岩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到勐海县**乡**村委**队集体林地范围内毁林种植茶叶,面积为17.9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岩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目前对该林地已补种了树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故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