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1、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借贷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2、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口头约定每月支付5%利息是否合法的问题;3、被上诉人赵某某是否偿还欠款的问题;4、被上诉人谢长宝、于兴龙是否承担本案连带责任的问题。第一、关于2011年8月13日被上诉人赵某某给上诉人王某某出具的欠条的问题,尽管形式上借款数额为100000.00元,但实际为95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三个月。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被上诉人赵某某在债务期限届满后应当向上诉人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95000.00元。第二、关于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口头约定每月支付5%利息问题,由于该约定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款利息保护的上限,上诉人王某某要求被上诉人赵某某每月按5%支付利息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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