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蒋某某所提“其系过失犯罪,肇事后自首并已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虽系过失犯罪,但蒋某某的肇事行为导致的后果严重,直至二审期间蒋某某亦仅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人民币3万元,未能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一审根据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以及所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依法作出判决,所判刑罚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建平审判员 董果芳审判员 李晓萍 书记员: 许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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