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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本次作案系初犯,平时表现也较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96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