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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故意伤害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故意伤害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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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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