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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的事故责任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不正确,经查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根据现场状况客观作出了责任认定,且该责任认定书送达被告人张某某后其未提出异议,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被害人的损失系其搭载李某某车辆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致,其损失应由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按责任比例承担,被害人未起诉李某某,李某某应承担部分由被害人自行承担,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被告人事发后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对其应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起诉要求赔偿其损失合计973785.93元,经查,被害人王某某重伤五级,行动不便,治病就医需有人陪护,就医期间产生的交通费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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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聚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王某聚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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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郭某某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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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报案,等候公安机关抓捕,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综上对其可从轻处罚。考虑其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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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姜某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姜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于 强 书记员:王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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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贾某某的犯罪情节确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减少基准刑的10%。鉴于贾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减少基准20%。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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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马某、田某某因索要赌债,非法剥夺被害人张某某的人身自由并对其殴打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存在殴打情节并索要赌债,同时马某有前科,王某某、田某某有劣迹,依法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其中马某、田某某在案发后积极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决定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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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金某某投案自首,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邵金山 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 人民陪审员  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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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能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冯某某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系交通肇事后逃逸。故对辩护人辩称认定逃逸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辩称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主动打电话报案等待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由肇事车辆投保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承担全部赔偿,故对被告人冯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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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其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其悔罪态度好,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可对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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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征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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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并在其家人配合下,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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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变更车道时未尽到注意义务,疏忽大意,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莘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莘某在肇事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人员的调查,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并经社区调查评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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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嵇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重伤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嵇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嵇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已经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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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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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索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索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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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付某某庭审中认罪、悔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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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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