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是否是雇佣关系,上诉人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二被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葛洪某主张二被上诉人系挂靠关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一审认定二被上诉人系雇佣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其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虽口头商谈过工程价格,但对工程是否交予上诉人施工并未确定,上诉人亦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上诉人葛洪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并非是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故一审未支持上诉人葛洪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葛洪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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