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朱某与被申请人相阳程、刘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安某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之间混合过错而导致发生的交通事故,上诉人代某穿越设有隔离设施的道路负有责任,被上诉人瞿某某驾车通行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因此,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应当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另外,本案中上诉人代某系智力障碍者,在失去保护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其监护人未尽到保护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原审法院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意见,酌定划分瞿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代某自负40%的责任显属不当,且应予纠正。对此,二审重新确定被上诉人瞿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代某自负30%的责任。代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医疗费等共计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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