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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某与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甲平 审判员  王志英 审判员  李晓天 书记员:武冬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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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甲平 审判员  王志英 审判员  李晓天 书记员:武冬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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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甲平 审判员  王志英 审判员  李晓天 书记员:武冬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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