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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海与大兴安岭福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孙宝海的劳务费用是否应由被上诉人福人公司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虽然唐玉发与福人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转包合同,但是福人公司承认将五项工程转包给唐玉发,且上诉人孙宝海也予以认可。因此,唐玉发与福人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上诉人孙宝海在实际干活的过程中,已经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中。虽然唐玉发没有与上诉人孙宝海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是对于上诉人孙宝海的劳务费用,唐玉发以书面欠据的形式予以确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由于承包人福人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违法转包给唐玉发,致使孙宝海向唐玉发索要拖欠的劳务费无果。因此,被上诉人福人公司应该在唐玉发欠付上诉人孙宝海的劳务费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虽然福人公司辩称与唐玉发结清了全部工程款,但是福人公司可以在给付孙宝海劳务费之后向唐玉发进行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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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塔河林业局与康某某、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上诉人康某某是否是实际施工人;2、上诉人大兴安岭塔河林业局是否是适格的被告;3、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21万元。被上诉人康某某作为个人,无安装塑钢窗施工资质,其与宏宇建筑公司之间的塑钢窗安装施工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涉案工程虽然双方均未提供工程验收合格报告,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多年。对于被上诉人康某某为涉案工程安装塑钢窗的事实及工程质量被上诉人宏宇建筑公司均无异议,且认可尚余35万元工程款未给付。上诉人塔河林业局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的塑钢窗并非被上诉人康某某实际施工,故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康某某系实际施工人正确。上诉人塔河林业局系涉案工程的发包人,被上诉人康某某向宏宇建筑公司和塔河林业局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上诉人塔河林业局称其不是适格被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塔河林业局认可其账面上确实有被上诉人宏宇公司的质保金21万元,但主张该款项应给付对涉案工程实际维修单位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涉案工程的维修合同是2015年,而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任文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是2017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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