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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森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某、姚某、姚某、张某、张某、郭某、金翌、高某、姚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大兴安岭地区森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某、马文君于2015年9月23日签订的DSXJ-2015-048号借款合同系以新贷还旧贷,因此按照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应该将此情况通告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没有明确注明贷款系以新贷还旧贷,且原告在没有告知本案担保人DSXJ-2015-048号借款合同新贷还旧贷情况下,原告与被告张某等20人于2015年8月10日签订的DSXJ-2015-049号保证合同应属欺诈性质的合同。由于2015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姚某、马文君签订了DSXJ-2015-048号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且利率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被告姚某、马文君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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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黑龙江宇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尹精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尹精学收到原告黑龙江宇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0,000.00元,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显属不当。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精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黑龙江宇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0,000.00元;二、被告尹精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宇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以人民币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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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迟珊珊与刘丽娟、徐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迟珊珊于2016年6月1日给被上诉人刘丽娟出具的借条上记载的30万元是否都是利息;2.上诉人迟珊珊与被上诉人刘丽娟之间的借款利息是1万元本金年利息2千元还是月利息2千元。对于上述两个问题,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从现有的证据看,还不能确认。由于上述两个问题对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本案应发回重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7)黑270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迟珊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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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刘某、原审被告刘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1、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2、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承担给付义务;3、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之间借款60000.00元有借据为证,且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均无异议,由原审被告用于自己治疗期间的生活所需、吃饭、看病。应当认定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原审被告应当承担向被上诉人的还款责任。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于2012年5月24日登记结婚,涉案借款时间为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7月30日期间,虽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的离婚纠纷诉讼正在审理当中,但尚未审理终结,应当认定涉案借款时间属于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被上诉人就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原审被告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且上诉人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的借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上诉人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的借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  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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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自认确已实际借用了涉案的100000.00元,应予认定上诉人与此款的所有权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的侄女刘翠华在一审庭审时自认其与被上诉人之子孙贵阳同居期间被上诉人并没有将嫁妆钱交给其,以及二审庭审时自认涉案的100000.00元在汇款前是被上诉人之子孙贵阳在被上诉人及其妻子处拿的现金,上诉人的侄女刘翠华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的100000.00元是被上诉人给其的嫁妆钱。且被上诉人及其儿子孙贵阳均不认可涉案的100000.00元是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侄女刘翠华的嫁妆钱,说明上诉人的侄女刘翠华并没有实际取得过嫁妆钱100000.00元,上诉人所使用的涉案100000.00元的所有权人应当确认为被上诉人,上诉人应当承担向被上诉人的还款责任,对于上诉人的侄女刘翠华提出的嫁妆钱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应当另行诉讼解决。综上所述,上诉人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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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尹精学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从而引起利益所有人与不当得利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上诉人尹精学从被上诉人王某某处领取的50000.00元有无正当理由,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被上诉人王某某作为承包人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经理将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圆满建材家居市场的钢结构部分工程转包给上诉人尹精学施工。因此,上诉人尹精学与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上诉人尹精学在进入工地施工一段时间后,被上诉人王某某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给付其50000.00元整。因此,本案诉争的50000.00元应为上诉人尹精学安装钢结构工程的人工费,而不应该是被上诉人王某某的个人借款。被上诉人王某某虽然庭审中称2016年发包人大兴安岭圆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包人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屋顶钢结构的人工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大兴安岭圆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把人工费扣回,但是上诉人尹精学所取得的50000.00元是在承包人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期间施工所得,且发包人大兴安岭圆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与上诉人尹精学进行结算的时候,并不包含被上诉人王某某之前给付的50000.00元。被上诉人王某某作为承包人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经理,其与上诉人尹精学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上诉人王某某向上诉人尹精学支付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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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任某某、王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上述情形下,一审法院未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查义务,查清相关事实,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6)黑270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任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贵森 审判员  夏冰松 审判员  孙志刚 书记员: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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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付秋某与被上诉人左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上述书证和证人证言客观、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釆信。左某某向本院提交其与付秋光、刘雅清通话录音整理记录三份及录音光盘一张。证明诉争房产是付秋光组织建设,付秋某承认其投资少,付秋光投资多。房证是借用付秋某的名字。证实付秋某投资八万余元,是借款。房屋抵押贷款是用于建设此房屋。我方对上述录音及录音整理记录三份证据均认可。付秋某质证意见:对上述录音证据均不认可,对真实性不认可。录音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刻录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合法,不应采信。仅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理由:1、此录音地点、是否有拼凑剪接,被上诉人当庭没有提供录音原始出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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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孙某某与李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涉案款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如存在,借贷金额是多少。上诉人李某彬作为借款人向上诉人孙某某借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向上诉人孙某某出具了欠条,虽然上诉人李某彬认为该欠条是在上诉人孙某某胁迫下书写的,但是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上诉人孙某某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上诉人李某彬认可欠条上是其本人签字,本院依法确认上诉人孙某某与上诉人李某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本院对于上诉人李某彬主张的与上诉人孙某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涉案欠条除了“李某彬”三个字是上诉人李某彬书写之外其余均系上诉人孙某某所书写,对于涉案欠条上的金额,上诉人李某彬自认原来书写的是120000元,是后来上诉人孙某某私自改成的150000元,本院对于该欠条上的金额确认为120000元。因此,本院对于上诉人孙某某主张的欠条上的金额系1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孙某某自认上诉人李某彬已经偿还了2000元,因此对于剩余的118000元,上诉人李某彬应予以偿还。综上所述,上诉人孙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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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曹某珊、霁虹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曹殿东生前所负债务是否应确定为曹殿东与霁虹的夫妻共同债务;曹某珊是否应对该笔债务进行偿还,如进行偿还,偿还的数额是多少。涉案债务虽然是曹殿东以个人名义向王某某所借,但债务发生在曹殿东与霁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霁虹未能举证证明曹殿东与霁虹约定涉案债务为曹殿东个人债务,也未能证明曹殿东与霁虹有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且王某某知道该约定,故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可认定涉案债务为曹殿东与霁虹的夫妻共同债务。虽然霁虹称对涉案债务不知情,其与曹殿东之间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举债没有用于共同生活,但是霁虹未能证明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合分析本案案情,为维护债权人王某某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债务为曹殿东与霁虹的夫妻共同债务,并由霁虹进行偿还并无不当。对于曹某珊收到的霁虹从曹殿东账户中转出的40万元,曹某珊并未举证证实该笔款项用于偿还曹殿东生前所负的债务,那么该笔款项应认定为曹某珊继承曹殿东的遗产。因此,曹某珊应在所继承的40万元遗产的范围内对曹殿东所负债务进行偿还。综上所述,上诉人曹某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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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仅在欠款人于世军向“陈亚蓝”出具的欠条上写明“担保人:李某某”,涉案欠条中对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应予认定上诉人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记载姓名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欠款人于世军向“陈亚蓝”出具的欠条中出借人姓名不符,对此被上诉人确认为同一人,但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被上诉人提出欠款人于世军未曾向其履行过任何还款义务,但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确认如下事实:1.欠款人于世军因涉嫌刑事犯罪现被公安机关羁押中;2.被上诉人先是以欠款人于世军和上诉人为共同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已收到起诉状,因一审法院不能向欠款人于世军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才将已送达给上诉人的起诉状收回,由被上诉人只以上诉人为一审被告重新提交的起诉状,一审法院重新向被上诉人送达的;3.被上诉人与欠款人于世军之间尚存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且经一审另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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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某某、张某某与赵某1、赵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544,320.00元动迁款是否属于遗产范围;二、珠海香洲区梅华西路889号御景国际花园1幢1单元1601、2602号房产是否应予继承,房屋价值如何确定。2009年5月15日被拆迁人为赵某1的动迁补偿款544,320.00元被赵某1领取,二上诉人要求将该笔款项作为遗产分割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二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此款至2012年11月10日张玉珍死亡时还存在,故一审未将此款列入继承范围并无不当。二上诉人庭审中提出市政公司的两笔拆迁款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1领取,应作为遗产继承。该两笔拆迁款因系公司名下资产,未经公司清算,一审未予处理并无不当。张玉珍名下位于珠海市梅华西路889号御景国际花园1幢1单元1601号、2602号商品房,于2009年12月14日购买,两户房屋均为银行按揭购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于房屋价值存在争议,各方均不申请价值鉴定,无法确定房屋价值,且两户房屋现在银行有按揭贷款尚未还清,存在他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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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黄某某、孙东元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原审第三人大兴安岭呼某筑路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是否约定了利息;案涉款项是否还清,如未还清,剩余款项的偿还主体如何确定。关于案涉款项是否约定利息问题。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孙东元自认2010年9月29日的借据是其自行制作的,利息约定的字样是在加盖公章之后填写上去的,借据上面没有李某某的签字,且该笔款项在财务账上没有体现利息的约定。孙东元、黄某某自认1,600,000元已经偿还完毕,但是该款项的借据中也未体现约定利息的字样。黄某某、孙东元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借贷双方有利息的约定。因此,案涉款项3,000,000元应认定为未约定利息。从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李某某已经偿还黄某某、孙东元2,600,000元,剩余借款400,000元并未予以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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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第三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张的债权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案涉欠款发生在2004年,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日期,故诉讼时效的计算起始日应自欠条出具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2004年1月1日起计算。被上诉人于2012年12月7日给上诉人汇款50,000元,诉讼时效因被上诉人的履行而中断。诉讼时效自2012年12月7日重新开始计算。上诉人未提供自2012年12月7日至起诉之日止向被上诉人连续主张权利的有效证据,故上诉人主张欠款的诉讼时效无中止、中断情形。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普通民事权利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上诉人因此丧失胜诉权。上诉人称其一直在主张欠款,并未丧失胜诉权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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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王某、王某某、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1.案涉40,000元借款是否应为王某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2.王某、王某某、甄某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涉借款发生在王某某和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权。王某某与王某在离婚诉讼时,未对该笔债权进行分割且王某也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对于王某的该笔债权,故对于该笔债权王某某与王某应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因此本院对于王某某主张的该笔债权全额由其享有的请求,不予支持。王某某主张王某、王某某、甄某某皆是王驰借款的担保人,但是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王某在借款时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本院对于王某某主张的王某、王某某、甄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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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王某、王某某、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案涉18,000元借款是否应为王某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2.王某、王某某、甄某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涉借款发生在王某某和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权。王某某与王某在离婚诉讼时,未对该笔债权进行分割且王某也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对于王某的该笔债权,故对于该笔债权王某某与王某应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因此本院对于王某某主张的该笔债权全额由其享有的请求,不予支持。王某某主张王某、王某某、甄某某皆是王某借款的担保人,但是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王某在借款时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本院对于王某某主张的王某、王某某、甄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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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霁虹、曹某珊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再审申请人霁虹、曹某珊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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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武某某、原审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郭某是否应承担涉案款项的给付责任。案涉借据系上诉人郭某、原审被告王某与被上诉人武某某签订,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诉人郭某上诉称其并未收到被上诉人武某某的借款,但是结合一审法院给原审被告王某作的询问笔录以及案外人姚丽向被上诉人武某某还款2400元等事实,可以认定上诉人郭某系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使用人系案外人姚丽。虽然上诉人郭某实际上并未使用该笔借款,但根据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武某某之间的约定,被上诉人武某某仍可以向上诉人郭某主张权利,上诉人郭某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实际用款人姚丽主张权利。因此,上诉人郭某应承担案涉款项的给付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郭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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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王某芝、上诉人韩某与被上诉人马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云鹏、韩某向马国辉已还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但从黄云鹏、韩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支付款项的情况可以看出:黄云鹏、韩某在2012年9月4日出具26万元借条之后,于2014年9月6日又出具了26万元的借条,且在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给付马国辉6万元。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一般的交易习惯是先还利息再还本金。黄云鹏、韩某的款项支出符合民间借贷利息支付的规律特征。综合黄云鹏、韩某的实际还款情况、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月利率2.5%的口头约定,黄云鹏、韩某已经支付的款项系支付借款利息。如前所述,黄云鹏、韩某并未偿还借款本金仅偿还了利息,那么王某芝要求马国辉返还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对于二上诉人主张的询问笔录未经质证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反法定程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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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大兴安岭兴财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被上诉人大兴安岭黑土乡野山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办法”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规范性文件,其真实性应予以确认。对于该份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将在裁判理由部分结合其他事实综合进行分析阐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查明的事实如下:兴财公司受大兴安岭行署财政局和行署工信委的委托,承办大兴安岭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业务。2015年12月16日,兴财公司(甲方)与建行(乙方)签订了《大兴安岭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协议》(简称周转金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本协议所称的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业务是指为缓解大兴安岭中小型工业企业融资困难,支持企业顺利还贷续贷,在企业发生授信额度内贷款到期归还前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时,由甲方提供财政扶持资金”;“机构合作范围为乙方及乙方全部分支机构”;“乙方办理贷款续贷业务时,借款用途之一应当明确为用于偿还贷款周转金,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偿还贷款周转金贷款时,须于当日以受托支付方式将贷款周转金借款即时划回周转金运行机构专户:890010122000099405,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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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牛金宝某被上诉人冯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冯金某所缴纳的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是��是在被上诉人牛金宝处所借。通过被上诉人牛金宝在汇款凭条上的签字,可以认定是被上诉人牛金宝缴纳的保险费,且上诉人冯金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争议款项是其委托被上诉人牛金宝存入其账户的,故应认定此款应为被上诉人牛金宝所有。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借款的书面证据,但是从被上诉人牛金宝往上诉人冯金某的账户内汇款的事实以及从上诉人冯金某的账户内取款而上诉人冯金某不主张返还的事实可以相互佐证,上诉人冯金某所缴纳保险费的资金来源系由被上诉人牛金宝所交纳。现被上诉人牛金宝主张争议项系上诉人冯金某所借,那么上诉人冯金某理应将争议款项返还给被上诉人牛金宝。因该笔争议款项系发生在被上诉人牛金宝某冯金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冯金玲明确表示不参与诉讼,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冯金某返还被上诉人牛金宝借款3811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冯金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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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2、3、4、8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借给被告50500.00元,其中被告用原告银行卡取款10000.00元,原告汇款给被告40500.00元。因原告只提供李瑶瑶书面证言,用以证实2011年6月原告将存有10000.00元的工行卡借给被告,被告用此卡在金马饭店旁边的储蓄所中自动取款机取过款,而被告对该证言不认可,且该证人并未到庭,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该证据属单一证据,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辩解原告前夫于2011年4月10日前曾向被告借款,此借款系被告在哈尔滨市通过工商银行卡或邮政储蓄银行卡支取的。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在工商银行及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的银行卡自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的存取款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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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刘某、深圳市宝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王某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某、深圳市宝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标的额为280万元。王某某将一个合同拆分为四件案件起诉,其诉讼行为构成故意规避级别管辖,原审法院予以受理不当,应予纠正。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全省法院第一审民事、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80万元,且原审三被告均不在本辖区居住,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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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刘某、深圳市宝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王某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某、深圳市宝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标的额为280万元。王某某将一个合同拆分为四件案件起诉,其诉讼行为构成故意规避级别管辖,原审法院予以受理不当,应予纠正。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全省法院第一审民事、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80万元,且原审三被告均不在本辖区居住,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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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王某某、刘某、深圳市宝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王某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某、深圳市宝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标的额为280万元。王某某将一个合同拆分为四件案件起诉,其诉讼行为构成故意规避级别管辖,原审法院予以受理不当,应予纠正。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全省法院第一审民事、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80万元,且原审三被告均不在本辖区居住,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5)加商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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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刘某、深圳市宝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王某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某、深圳市宝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标的额为280万元。王某某将一个合同拆分为四件案件起诉,其诉讼行为构成故意规避级别管辖,原审法院予以受理不当,应予纠正。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全省法院第一审民事、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80万元,且原审三被告均不在本辖区居住,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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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柳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关于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柳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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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某与周某某、张某、张某、欧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改判其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上诉请求有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对与该上诉请求相应的理由予以采纳。上诉人其他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2015)加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变更第四项为驳回周某某、张某、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驳回欧某的其他上诉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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