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9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