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全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黑龙江宇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是雇佣关系,上诉人杨某某、杨某某、毕某某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被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黑龙江宇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杨某某、杨某某、毕某某主张被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黑龙江宇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挂靠关系,杨全与其系雇佣关系,被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宇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中,被上诉人黑龙江宇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李某某为本公司的项目经理,李某某作为被上诉人黑龙江宇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经理可以代表被上诉人黑龙江宇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协商彩钢瓦工程施工,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杨全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黑龙江宇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彩钢瓦工程施工合同,也无证据证明杨全对该工程进行实际施工,该工程只是双方口头商谈过,并未确定交给了杨全施工。杨全是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并非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故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杨某某、杨某某、毕某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在涉案交通事故中由于驾驶人李长军弯道超速行驶、冰雪路面、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李长军驾驶的牌照为黑P89D88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侧滑至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周辉驾驶的牌照为黑ND2645号(挂车牌照为黑N4510)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导致李长军驾驶的牌照为黑P89D88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内乘客常久纯、马玉文当场死亡,驾驶人李长军、乘客马玉刚、杜慧永经120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交通事故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林业局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黑公交认字(2014)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长军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周辉、常久纯、马玉文、马玉刚、杜慧永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上诉人常某某对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林业局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黑公交认字(2014)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常某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视为上诉人常某某放弃申请鉴定。加格达奇林业局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黑公交认字(2014)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作为定案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将需要查清的事实及争议的焦点归纳如下:1、原审被告常某某的诉讼身份应当如何确认,原审法院是否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形;2、原审被告常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3、常久纯在涉案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4、对于李长军的遗产范围应当如何认定;5、涉案原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6、上诉人常笑的上诉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常某某上诉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常笑当庭确认原审被告常某某在本案中的身份属于李长军肇事的共同债务人,同时在李长军死亡之后其家庭的所有财产,包括李长军的遗产都在常某某的控制下,常某某是实际控制人。上诉人常某某当庭自认以李长军遗产代管人的身份进行诉讼。上诉人常笑当庭确认如下事实:1、不能提供证实常某某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证据;2、不能提供涉案交通事故中李长军的侵权行为与李长军和常某某夫妇家庭共同利益或家庭生活有必然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3、不能提供常久纯乘坐涉案肇事车辆原因是为李长军帮工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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