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能观察了解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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