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乙无视道路交通法规,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叶某乙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叶某乙是初犯、偶犯,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大悟县综治委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社会调查,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叶某乙适用非监禁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叶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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