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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非法持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