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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诈骗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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