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明知王某甲等人串通围标,帮助王某甲对接代理公司人员,在开标过程中进行指示他人更改签到册,弄虚作假,帮助内定公司成功入围后中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田某甲作为被指使者,在整个犯罪事实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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