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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一套电鱼工具、一个水桶由剑河县公安局依法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