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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聚众斗殴案)_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某某甲聚众斗殴案)_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乙聚众斗殴案)_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因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