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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滥伐林木案)_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完成补植复绿,生态已得到恢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