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9
尘埃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陈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原判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其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属量刑适当,陈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欧贤刚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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