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等方法勒索他人财物,个人非法所得金额达10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杜某甲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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